一些商家又采取格式条款方式自行设置“订金不退”规则和“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史洪举
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网信办等8家单位集中约谈了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电商,对“双十一”促销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工商局强调,平台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规定。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1月8日新华网)
其实,近几天,只要关注“双十一”促销活动的人们都或多或少地看到,很多商家打出订金、膨胀金等促销手段。该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以支付订金方式预定相关商品。但一些商家又采取格式条款自行设置“订金不退”规则和“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一般而言,人们通常所说的“订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规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视为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预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于定金法则。
退一步而言,即便商家将“订金”明示为“定金”,也未必享有消费者不支付尾款后不退“定金”的权利。因为定金规则通常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消费者与商家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前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无效。而所谓的“订金不退”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商家无权拒绝退还订金。
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消费者不清楚“订金不退”系违法的常识。为避免已经支付的订金打“水漂”,又支付尾款购买了商品,但收到货物后却不满意,退货时又被商家以预售商品不退货而拒绝。这显然也是商家逃避责任,忽悠消费者的套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音像制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余商品均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则。要知道,预售商品不过是“以销定产”的标准化商品,消费者退货后商家仍然可出售。这与按照消费者需求、个性、偏好制作的定作商品有本质不同,商家何以敢声称预售商品不退不换?
简而言之,订金、膨胀金不过是商家吸引人气,提前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和宣传策略。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退,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其不退订金,消费者可待支付尾款收到货物后再退货;如果其拒绝退货,消费者有权通过投诉或诉讼方式挽回损失。不退订金的商家则会处处被动,在额外承担进货开支、发货运费等成本后又不得不接受消费者退货,得不偿失。
对此,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向公众普及订金可退、预售商品可退这一比较生疏的规则。避免消费者在商家忽悠下掉入各种套路,放弃主张权利。同时惩戒这些故意无视法律法规,混淆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蛮做法,让消费者有一个净化、有序的网购环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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