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发生大火,后经调查起火原因为麦当劳公司内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此后众多小商户获得了赔偿。火灾过去四年多后,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和日东升公司等责任方因为对法院确定的民事赔偿比例没有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喜隆多大火 两消防员牺牲
2006年2月18日,农工商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景山苹果园南路13号的楼房及场地出租给日东升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19号的建筑物的一层西侧商铺转租给麦当劳公司。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后经调查起火原因为麦当劳公司内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两名消防员牺牲。
2016年12月,这场火灾的刑事部分宣判,石景山法院对涉案的两名麦当劳门店负责人和3名喜隆多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五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农工商公司负有一定责任。
垫付2100多万 麦当劳起诉追偿
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支付评估费200万元、设备设施费用16.5万元、公证费32万元,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担保安费用54万元、工程费36万元。上述费用中,绝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四年多的时间里,351家小商户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赔偿。
随后,麦当劳公司将购物中心的经营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租赁方日东升公司起诉到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因《通报》并未认定日东升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故麦当劳公司对其的追偿法院未予支持。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分别支付麦当劳公司990多万元、161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宣判 麦当劳担责45%
昨天上午9点半,该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一中院院长吴在存担任该案审判长。在法庭上,喜隆多公司认为,不论是消防还是安监部门,认定火灾的直接原因是麦当劳餐厅内蓄电池发生电气故障所致,在火灾初期和火灾蔓延扩大过程中,麦当劳相关人员的处置以及其自行设置的灯箱、广告牌都与火灾事故有着直接关系。喜隆多公司仅有间接和次要责任,承担45%的责任太重,麦当劳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农工商公司认为,自己并不负任何责任,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应该由实际的租赁方、经营者具体负责,行政机关做出的《通报》不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担90%的责任以及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从而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应平均承担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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