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12月3日电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
河北省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共69693.3平方公里。
河北省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将城市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发生严重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和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输气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共2495.8平方公里范围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将禁采区以外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共40329.3平方公里范围划定为限采区。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生活用水更新井除外;因抢险救灾、应急供水开凿的取水井,用完后应当及时封存,不得作为长期井使用。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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