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12月14日电(汤龙)13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武范表示《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针对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并将具有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
去年12月7日,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施行。由于该条例面向全省,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因此沈阳市结合实际,依据省条例,制定了《办法》,目的是作出进一步规范,通过立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沈阳经济和社会全面振兴发展。
“针对在解决跨区企业迁移难的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禁止一系列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王武范介绍,《办法》还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这是把沈阳市委印发的《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升为立法。
据了解,《办法》共三十六条,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公共服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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