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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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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邢杰冉)从省政府新闻办与省人社厅日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公布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该规定是201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同时也是2015年9月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负担范围作了界定。

该规定对继续教育管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从保障公平、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统计制度、教学评估、证书管理和公益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在法律责任部分,该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均等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等继续教育参与各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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