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记者从大连市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提出,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要符合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的审查要求。
同之前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立法范围,对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新《规定》增加了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的审查要求。明确提出:涉及经济发展或市场体系建设类法规草案和规章,还应当就内容是否存在侵害营商环境、不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一并作出审查。也就是说,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范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条款内容有涉及经济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的,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有侵害营商环境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新《规定》在退回情形中增加了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规定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又不作修改或调整的”,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退回起草单位或建议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新《规定》还增加了规章清理的内容,明确7种情形下规章应该修改或废止,分别是: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取代的;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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