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日前,省物价局对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划分类别简化为城市电动公交车、其他电动车两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城市电动公交汽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元不变,其他电动汽车每千瓦时1元,具体标准及管理方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省物价局要求,各市要抓紧做好价格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的价格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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