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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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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呼延世聪)1月10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据悉,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省加强灾害管理的重大突破,将对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减灾委员会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办法要求,做好灾害风险排查治理工作,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当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办法还规定,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各级要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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