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省政府将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据介绍,根据将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省节能奖励包括2个类别、4个子项: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个名额,给予每个获评单位、成果100万元奖励;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0个名额,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奖励。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评选范围: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山东省用能企业、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山东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三)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
(六)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大众网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发布文件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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