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考察是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的法定程序,其结果是确定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要求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实现由注重一元化考试评价向更加注重多元化综合评价的重大转变。
《考察办法》旨在从源头上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围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以事择人、优中选适的原则,对公务员录用考察的组织实施、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纪律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考察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录用人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职务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规定要求,仍在处理期限内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未修复的。
(六)档案重要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且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问题,情节较重的。
(七)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的。
《考察办法》提出,录用考察结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从源头上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考察办法》规定,录用考察将严格执行“八不准”和实行回避的有关纪律要求,并明确了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的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考察组织实施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考察办法》在明确录用考察基本方法程序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全面性、多元化、深层次的人才综合评价,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技术的应用,提出了差额考察、定量考察,增加岗位工作实践、技术操作、专家评审、简历筛选等考察方式。同时,明确了招录机关告知考察对象考察结果的义务,以及报考人员提出考察结果复核的权利,为报考人员畅通了权利救济渠道。
据悉,山东公务员考录工作将充分发挥录用考察的重要作用,遵循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的基本要求,实现由注重一元化考试评价向更加注重多元化综合评价的重大转变。(孙娟)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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