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清波 通讯员郜玉乔、何菲)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在县、乡、村支付环节的监控,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
扶贫个人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后,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回执单(代理业务清单)、《XX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一并提交乡镇,由包村干部以村为单位,按照村务监督委员会2名成员、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XX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上签字盖章后,四方各留一份。其中,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记账凭证,其他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扶贫项目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的支付申请时,将资金支付申请书、已收到项目资金明细表、《XX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一并提交,按照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XX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上签字盖章后,四方各留一份。其中,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授权支付记账凭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其他两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办法明确,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应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协调机制,加强联签联审工作,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安全。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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