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会嫔)日前,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从执法主体、程序规范、部门协作、案件移送等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了一线执法的可操作性。1月29日,石家庄市城管委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石家庄市城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明介绍,《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对违法建设主体责任人进行了明确,明确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管理。据了解,之前在执法过程中对谁下达执法文书有一定争议,这次明确产权人为相对责任人,将有效减少行政执法程序繁长、效率低下的问题。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强调了建立一种诚信体系,设立城管黑名单制度。原来通过单纯的处罚,对整治效果不太明显,存在反弹现象。城管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将多次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抄报各个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惩戒,达到长效管理机制。
对拆除影响城市容貌的建(构)物的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充分利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程序进行了明确。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今后拆除一个影响城市容貌的建(构)筑物,只需要四步:首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最后进行强制拆除。这样可以大大缩短行政执法时间,有利于城市整体容貌的提升。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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