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文静)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经研究,确定在河北省雄安新区白洋淀上游、内蒙古自治区浑善达克沙地、青海省湟水流域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
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目标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关键地区,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为载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造林、营林、管护,探索形成推进新时期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成功经验。试点期限与规模化林场建设期一致,为2018至2025年。
雄安新区白洋淀上游等三地将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落实人工商品林处置权、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
开展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创新试点。放活对人工商品林采伐和运输的管理,赋予新建规模化林场对商品林最大的经营自主权。对于长周期、大径级、珍贵树种商品林,鼓励林木所有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转让、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将长期收益短期化,有效盘活林木资源资产,实现增值变现,保证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开展投融资机制创新试点。按照国家扶持、市场运作、金融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鼓励利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抵押、担保、入股,通过PPP、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拓宽新建规模化林场投融资渠道。
开展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畅通企业参与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探索股份制、合作经营等建设管理模式,组建多方参与的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管理机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森林资源。
通知要求,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资金统筹,进一步加大对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注意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试点平稳推进,取得实效。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安排现有渠道资金时,统筹考虑试点因素,对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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