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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重点整治13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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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的;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的……近日,济南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重点整治13类行为。

齐鲁晚报记者 李飞

中层以上干部有偿补课,给予免职

近日,济南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整治重点有13类,包括“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处理: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

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任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党员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或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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