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环渤海 > 正文

山东济南公安推出9项30条户政便利服务措施

来源: 齐鲁网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8月15日,济南市公安机关召开全市户政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现场推进会,在全市推出了居住证申领“一次办成”、户政业务扫码支付、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便利服务9项30条措施等一批便民服务新举措。

居住证申领“一次办结、现场制发”

为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缩短居住证办结时限,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我市公安机关大胆探索服务新举措,自8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申领“一次办结、现场制发”。这一新举措的推出,将居住证制证周期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的缩短为现场发放,真正实现了让符合办证条件的群众“只跑一次腿”, 在全国、全省打造了具有济南特色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品牌”,对于满足广大流动人口对居住证的用证急需,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流动人口如何具备居住证申领条件?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既是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同时又是认定流动人口来济居住时间的标准。对此,公安机关呼吁,为及时具备居住证申领条件,更好的保障合法权益,享受公共服务,广大流动人口来济3日以内,应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目前,济南市公安机关借助互联网“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全面实现了居住登记网上申报,流动人口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该平台,可以实现足不出户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户政业务实现扫码支付

出门忘带现金了?到派出所办身份证难道无功而返?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济南户政部门全力满足无现金时代群众多样化缴费需求,自8月16日起,全市户政窗口户政业务缴费可以扫码支付了。

今年以来,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积极推行“智慧户政”,率先在全省实现了户政业务电子扫码支付,走在了全国前列。户政业务的扫码支付具有四大优势:一是传统手工收费模式升级为电子支付自动缴费模式后,省去了民警收取现金、填写缴费单据、人工对账等一系列手动流程,办公系统与银行系统自动对账,实现了户政业务全流程信息化。二是在户政窗口前台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动态生成不同金额不同缴费项目的付款二维码,群众微信扫一扫,马上可以完成缴费,实现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分。三是所收款项通过银行专用账号直接缴入国库,民警不接触现金,确保了执行财政纪律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进一步规范了财务管理。四是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提升了窗口办事效率,避免了群众携带现金的麻烦,契合了老百姓的生活新方式。

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创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便利服务9项30条措施

为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一次办成”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济南公安户政部门在去年“史上最低门槛”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实施一周年之际,又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创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便利服务30条措施,进一步回应群众期盼,为我市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精准服务。

新推出的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创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服务9项30条措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压缩时限、完善政策,主要包括将1周岁以上婴幼儿报出生、部队家属随军、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出生日期更正等七项户口事项核准权限下放至分(县)局或派出所;取消单位集体户设立、市区以外夫妻投靠、干部职工调动、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易地安置等五类户口事项核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一次办结准迁或落户;拓宽人才落户渠道,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不含农村地区)、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已交房实际入住、未取得住宅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可参照居住就业政策申请办理落户;取消“亲属投靠”类落户需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往农村地区需出具的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市内迁移社区民警考察证明,方便群众办理落户。相关政策自8月22日开始执行。

附:30条具体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创业办理户口、

居民身份证便利服务9项30条措施

一、下放下列户口事项核准权限

1、将原市局直接受理、核准的部队家属随军落户事项,下放至分(县)局直接受理、核准。

2、将原市区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核准的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事项,调整为由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

3、将原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核准的姓名变更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核准。

4、将原市区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的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核准。

5、将由分(县)局直接受理、核准的公民回国(境)定居落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6、将原派出所受理、分局核准的,1周岁以上婴幼儿申报出生登记,下放至派出所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二、取消下列户口事项核准时限

7、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设立集体户。取消原派出所考察、非国有单位分(县)局核准环节,统一明确为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立户。

8、分局直接受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军队及地方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复员转业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易地安置落户、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由原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整为当场受理、一次办结准迁。

9、市区以外夫妻投靠落户,取消原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准迁。

10、按市外迁入条件已在鼓励区域(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和放开区域(长清区、章丘区)落户,现申请迁入优化落户区域的,取消原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11、因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夫妻离婚、单位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及离开原单位现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等原因,需迁往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市内迁移,取消原社区民警考察环节,由派出所当场受理,一次办结落户。

三、拓展单位、院校、人才、社区集体户落户范围

12、取消驻济普通高校只允许在入学年度户口迁入限制。

13、符合我市现行人才落户条件的,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可凭相关证明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不含农村地区)、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4、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的,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出生登记。

四、完善市外迁入相关落户条件

15、取消市外迁入“夫妻投靠”落户政策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限制。

16、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

17、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已交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可参照居住就业落户政策办理。

五、完善市区范围内迁移落户条件

18、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市中、历下、天桥、槐荫、历城)投靠城镇亲属可按市内迁移亲属投靠条件办理落户。

19、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市区落户的,取消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满2年限制,按租房落户迁入长清区、章丘区的,需落户满2年。

20、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或共同所有的,经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允许其配偶在其房屋处单独落户。

六、明确办理下列相关户口事项

21、符合现行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院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等条件,申请人落户时即符合现行家庭户申请“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等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落户。

22、符合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人才落户条件,其学历证明包括加盖人社(劳动)或教育部门及学校印章的职业中专、技校毕业证书,并由申请人对提交证书真实性作出承诺。

七、简化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23、取消“亲属投靠”类落户需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4、取消市内户口迁移社区民警核实考察程序及出具证明。以在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处落户为原则,凡符合市区范围内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25、取消“亲属投靠”类户口迁往农村地区需出具的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八、简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手续、拓宽相片信息复用人员范围、开展首次申领及有效期满换领短信提醒服务,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复用,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方便符合条件群众就近办证。

26、拓宽相片信息复用办证服务受理范围,持有我市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且有效期10年、20年的居民,3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持有我市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且有效期为长期的居民,5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以及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2年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复用原照片信息。

(1)原照片具备提取复用条件;

(2)本人容貌与原照片无明显变化;

(3)年满16周岁及以上居民需现场经本人确认同意,未满16周岁居民由监护人确认同意;

(4)照片只能复用一次。

27、简化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外,在本市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再交验《居民户口簿》,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当场受理。其中申请换领的,需要交验原居民身份证。

28、开通居民身份证申领和换领短信提醒业务。对年满16周岁未办证人员进行办证提醒;10年、20年到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持证居民进行换证提醒。

29、简化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手续。对于能通过我市公安“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更正信息确认的,由变更地分、县局当场核实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申办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

九、30、办理户口事项,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代为申报。书面委托应当记载委托原因、事由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对委托有疑问的,可以当场核实或者事后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间。



 

责任编辑:乔慧

Tags: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信息资讯
关于环渤海财经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