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一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每人每年为78810元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近日,河北省民政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1340元、78810元、7626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9630元、87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160元、22570元、2127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9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1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70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8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此外,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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