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沈阳市未登记电动车城区内禁行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了解到,沈阳市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标准和管理措施,未依照通告进行登记的电动车和超出规范校准的自行车将被禁止在管辖区域内骑行。
通告发布后,沈阳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
对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已购买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过渡期准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从2019年4月16日起,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于海涛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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