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单一制工商业电价下月再降价
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本报讯(记者 翟开矿)河北省物价局最新下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再次分别降低5.68分、5.4分,输配电价标准同步降低,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
据了解,自2018年7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54分、0.78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39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9月1日起河北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再度降低。
《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单独开具票据,要确保河北省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其工商业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及安装更换等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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