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的王某从别人手里买了套房。一年后,卖房者要求解除或变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没有答应。后来,卖房者将王某告上法庭——
近日,市区的王某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原来,2016年5月,王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他与卖房者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了首付款。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在他还了一年的房贷后,赵某突然反悔,称自己不想卖这套房了。当时,王某并未同意赵某的要求。赵某以情势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影响自己的权利为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或变更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卖房刚满一年
卖家突然反悔
2016年5月,市区的王某打算买套房。他四处查找房源,终于看中了一套年底交付的房子。
紧接着,王某与卖家赵某取得联系。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很快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款为93万元。当天,王某就将29万余元首付款转到了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某买这套房子所贷的60万元,由王某通过赵某的银行账户偿还。双方明确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王某将剩余的3万余元购房款转到赵某的银行账户上,赵某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其他证件。
王某还房贷一年后,赵某突然找到他,提出不想卖房子了。“他说他本来打算把这套房子卖了之后,去天津买房。结果,由于政策原因,他失去了在天津购房的资格。赵某还说,他婚期临近,如果没有房子,就没法结婚了。他后悔签了合同,不想卖房了。”王某说,他没有答应赵某的要求。
多次协商未果
双方打起官司
此后,赵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王某始终没有答应。
今年年初,赵某以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影响自己的权利为由,将王某起诉至运河区法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向法院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
王某认为,赵某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他,他不仅交了29万余元首付款,还还了一年的贷款。此时赵某突然反悔,让人难以接受。
赵某解释说,他本打算卖房后,去天津买房。结果由于政策原因,他失去了购房资格。回到沧州后才发现,他也无法在沧州买房了。婚期临近,如果王某不将房子退还给他,他就没法结婚。赵某觉得,现实对他实在不公平。
“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赵某不管因什么原因反悔,都没有道理。”王某说,自合同签订后,他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赵某也不应当随意解除或变更合同。
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卖家的诉求
运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赵某花了83万余元,在市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5月,赵某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套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为93万元,首付款为29万余元,剩余60万贷款由王某通过赵某的银行卡还款。赵某向王某出具了收条。签合同当天,赵某与王某还签订了一份顶名还款的补充协议。自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王某每月都向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打款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
法院认为,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现违约的情况,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自愿出卖房屋,房屋价格符合市场价值,赵某也接受了王某给付的房款。房屋价格上涨是市场规律造成的,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条件,所以,法院对赵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今年4月,运河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卖方无权解除合同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亚明:赵某无权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本案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赵某不应以签订合同之后,地方政府对购房人的限制以及房价上涨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提醒大家,购房者遇到卖房者提出的涨价、解除合同等要求时,不要惊慌,要用法律武器维权。
责任编辑:张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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