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山东社会智库的总体发展目标、标准条件和登记管理体制,提出了规范与扶持并重的具体政策措施。根据《实施意见》,山东将实行重点名录管理,力争到2020年培育发展10个左右的省级重点社会智库,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新型智库。
社会智库是指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实施意见》提出,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对已经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符合社会智库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标准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社会智库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要主动公开本单位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完善扶持政策,优化社会智库发展环境,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健全以竞争性经费为主体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安排的社会组织发展、品牌建设、社会科学研究等资金,应将社会智库纳入扶持范围,支持社会智库通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研究咨询活动,允许申报软科学和社会科学课题。通过实施倾斜性扶持政策,积极吸引“国字号”高端社会智库以及国际一流社会智库落户山东,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建设。对符合规定的社会智库,可以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在社会智库人才工作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对社会智库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公立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取称评定政策。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在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智库执行。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支持有研究能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高管离任后经批准到社会智库从事研究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公办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到社会智库兼职从事研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齐静)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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