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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种子条例 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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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林业增产、增收,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林业生产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山东省种子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登启作说明时表示,山东省于1991年和1997年出台《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内容不适应现代种业的发展,重新制定《山东省种子条例》十分必要。

为切实保护好山东省种质资源,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并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在保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种子案件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同时,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赵君)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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