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韩晓婉)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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