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幼儿园收费有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类费用:午休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含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有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代购床单、被罩、毛巾被、枕巾等费用。
公办收费: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经费保障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区别。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相同等级、相同经费保障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民办收费:享受财政补助的在最高标准内收取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依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教育机会
各级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半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监督管理:代收代管费用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幼儿因故缺勤的,当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不退费,足月缺勤的,应退还当月保教费的50%。本报记者何宝国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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