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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交通文明守则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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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交通文明守则20条

以此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持续改善交通出行状况

 

4月11日,石市文明办、市公安局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持续改善交通出行状况,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本报记者 孙会芳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守则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刚说,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广大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可喜成绩。2017年,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功当选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县城);2018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年度复检中,再次取得好成绩,在参评的28个省会(首府)、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5位。

文明的城市离不开文明的交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绩,离不开市交管局始终如一加强交通文明建设。这次出台《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是交管部门不断推出科学有力的举措,可持续改善交通出行状况,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希望广大交警认真落实《交通文明守则》,教育和处罚并重,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让《守则》真正落到实处。

希望广大司机朋友,守法开车、安全开车、文明开车,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从自身做起,从每一次开车做起,不争道抢行,注意礼让斑马线,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争做文明开车人。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学习《交通文明守则》,遵守《交通文明守则》,不断提升交通文明意识。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争做文明市民。

培育正能量 纠正交通陋习

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长李丛刚介绍,城市交通文明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市公安局交管局联合市文明办,积极践行市文明委提出的“城市文明十大行动”,立足“创造城市交通文明”的现状和问题,着眼于把法规约束交给交通参与者,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自律意识,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数量持续上升,但由于部分市民交通文明的缺失,使得车辆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人、车辆和道路之间的矛盾。诸如车辆乱停乱放、争道抢行、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仅导致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同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着眼培育正能量,纠正交通陋习,因势利导,必将在创造省会城市交通文明中发挥独有的作用。

据介绍,《守则》共20条,收纳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等日常出行方式需要遵守的道路交通法规,突出强调了对不安全、不文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纠正,重点是行人、非机动车治理,酒驾、醉驾、毒驾“三驾”治理,驾驶违法改装的大噪音“炸街车”上路行驶,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治理等。

《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对交通文明行为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都作出了明确规范,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守则》内容执行,凡是《守则》规范的道路交通文明行为,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自觉遵守,不按《守则》出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警方将一律严肃查处,持续实行常态化、精细化、法制化治理。

市交管局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交通陋习、交通顽疾治理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是对酒醉驾的治理。2018年以来,共查处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18624起,其中醉驾5633起,酒驾12991起,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政拘留648人。

二是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2018年以来,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等行人交通违法共处罚42976人次,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共处罚261148人次,其中,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查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70起,公开曝光90起。

三是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2018年以来,电子抓拍“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230548辆次。

四是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2018年以来,通过现场处罚和电子抓拍,共处罚机动车乱停乱放1422881辆次。

五是对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大噪音“炸街车”的治理。2018年以来,通过视频卡口轨迹追踪,执勤大队拦截查扣,共处罚违法改装的大噪音“炸街车”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251辆次,其中查处二轮摩托车216辆,小型汽车35辆。

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

为了推动全市交通文明建设,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强化交通文明意识,养成交通文明习惯,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全市“创造交通文明”常态化要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文明办特向广大市民倡议认真遵守如下20条规定:

一、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二、行人遇路口红灯时,应在等候区内等候放行;非机动车遇路口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内或等候区内停车等候,不得越线停车。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未满12周岁人员不得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或高架桥上行驶。

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自觉抵制乘坐无证人员驾驶的机动车,并积极举报无证驾驶行为。

八、机动车驾驶人严禁酒驾、醉驾、毒驾。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九、社会车辆应当自觉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十、驾驶车辆时,驾驶人禁止拨打、接听、翻看手机;不得乱鸣喇叭、乱用远光灯;不得驾驶违法改装的大噪音“炸街车”上路行驶。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车窗抛物;不得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

十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十三、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车,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十四、机动车应严格遵守限行、禁行规定;黄牌货车未经通行许可,严禁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十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未取得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机动车。

十六、非机动车、机动车要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墩、球)、栏杆及其它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十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摊。

十九、自觉爱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限高杆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监控设备,不得故意损坏、破坏。

二十、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积极配合交通警察执法,严禁妨碍阻挠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视情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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