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焦莉莉)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获悉,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97分、2.14分,输配电价同步降低。
同时,为合理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生产,提高电网负荷率和设备利用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精神,我省将南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调整:高峰时段9-12时、17-22时,平段时段8-9时、12-17时、22-24时,低谷时段0-8时,尖峰时段10-12时、21-22时(每年6、7、8月份),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据悉,南电网涉及城市包括保定、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省发改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确保上述政策平稳实施。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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