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淑会)为方便特殊病患者就医,减少垫付医疗费环节,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六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和结算的通知》,从4月开始,六种特殊病患者自认定备案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可享受待遇,并对可直接结算与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此次下放病种的范围包括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结算已下放)、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认定上述特殊病后,患者自认定备案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享受待遇。选定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后,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依据结算办法,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患者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结算办法和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通知,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地规定的具备特殊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完成认定备案后,到参保地规定的具备直接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收费处,出示本人社保卡进行定点。
各县(市)参保人员经本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在未开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特殊病医疗费,患者本人现金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异地安置及外地长期居住人员的特殊病认定及结算方式仍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上述特殊病定点按本人选定时间,一年不变。定点到期后,特殊病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备案表》直接到具有特殊病直接结算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收费处定点。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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