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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动城市绿化更加立体 利用屋顶墙体拓展绿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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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的条件适宜的屋顶,宜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其他新建建筑中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产权明晰、屋顶坡度小于15度的建筑(含裙房),在符合规范、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实施屋顶绿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立体绿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以立体绿化作为城市绿化新的增长点和重要发展方向,积极开展示范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省城市立体绿化工作,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据介绍,我省将优先在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开展城市立体绿化工作,重点抓好新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立体绿化,积极倡导学校等单位开展立体绿化,抓好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按照《意见》,新建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的条件适宜的屋顶,宜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其他新建建筑中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产权明晰、屋顶坡度小于15度的建筑(含裙房),在符合规范、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实施屋顶绿化。对实施屋顶绿化的建筑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屋顶承重和防水要求,明确绿化堆载顺序,建设过程中严格屋面施工质量控制。优先采用耐旱、易维护且抗风能力强的植物,在强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丰富屋顶绿化的休闲、服务功能。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城市所有既有公共建筑、公益建筑、保障性住房的屋顶承重级别、防水年限进行数据普查,对现有建筑中适合开展屋顶绿化的进行登记造册。鼓励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等项目实施,在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建成年限低于20年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建筑开展屋顶绿化。

除有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城市主干道、城市中心区等临街实体围墙,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重要节点的公共建(构)筑物墙体,宜种植爬墙虎、凌霄、紫藤等攀缘植物实施垂直绿化。新建透空栏杆等宜同步实施立体绿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墙体、阳台实施立体绿化。可酌情推广模块式墙体垂直绿化系统,尽可能扩绿增绿。

提倡开展市政设施立体绿化,新建、改建的城市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宜将立体绿化列入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的桥梁等市政工程在符合规范及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逐步实施立体绿化改造。城市快速路的匝道挡墙、外侧桥柱、声屏障及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设施,宜尽量实施墙面绿化、桥柱绿化、围栏绿化、沿口绿化(高架沿口、人行天桥沿口)。

城市立体绿化在基本不占用土地的前提下,可起到拓展绿化空间、减少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缓解热岛效应、降低建筑能耗等多方面作用。为更好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意见》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在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价及动态管理中,将把立体绿化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并视情给予加分,同时作为园林单位(小区)评选的重要依据。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化面积。新建、改建建筑实施立体绿化较好的,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选中予以加分。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政策,对屋顶绿化建设经费实行“以奖代补”,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立体绿化建设、管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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