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文件精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业2018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度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6月1日—2019年7月15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6 月1日—2019年8月31日(企业)。
二、申报地址:
石家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谈固东街155号,槐安东路和谈固东街交叉口南行100米与金马路交叉口东南角)。
三、申报资料:
(一)、《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企业)、《石家庄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或(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http://www.sjzcl.org下载)。
(二)、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三)、上年度(2018年度)1-12月份包含残疾职工工资在内的单位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审核资料及缴纳残保金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一)、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可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二)、请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所属事业单位到上述相同地点进行年度申报工作。各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申报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度申报工作。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申报的用人单位,均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征收,企业则由税务部门全额征缴。
联系电话:67260823 67260831 67260832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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