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次清理范围是全省现行有效的省的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市的清理工作,可参照办理。
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关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山东省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公平竞争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三)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五)调整对象已不存在、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与国家或者本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七)不适应本省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脱离工作实际的。
清理方式和时间要求:
本次清理采取部门、机构、团体自行清理和专家集中清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集中清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张伟 王楚齐)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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