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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县级政府不得擅自将工作交乡镇政府承担

来源: 齐鲁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为保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层级关系,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山东省拟出台《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12日,记者从山东省司法厅获悉,《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人员、经费、业务培训等保障;未经批准的,不得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研究涉及乡镇居民利益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各级考核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具体而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该乡镇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各方意见。

严格控制评比、“一票否决”等事项,未经国家和省有关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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