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物业管理的热点焦点问题,新版条例都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和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权责利等。对物业服务公司的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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