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刘进、郑栩锋记者赵建)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10月10日起,《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办法》规定,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日常养护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如确实财力不足,可控制在200万元。目前实际安排养护资金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标准,不得降低。《办法》明确,河北省农村公路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