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而在其今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显示,柯达的现有资产为51亿美元,但是债务已经达到了68亿美元,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况。
“董事会的成员和整个管理层一致相信,为了柯达的未来,这是不得不走出的一步,也是正确的一步。”董事长和CEO安东尼奥·佩雷兹( Antonio M. Perez )在声明里说道。他还表示,申请破产保护将让柯达能够发挥所拥有的资产的最大价值,包括向手机和其他设备商授权数字成像等专利。
柯达称,该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已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向美国一家破产法院申请业务重组。美国以外的子公司不包括在申请范围内。柯达表示,此举将加强其美国及海外资产的流动性,将非战略知识产权商业化,妥善解决遗留负债问题,专注于最有价值的业务。
此外,柯达还已从花旗集团获得破产保护企业9.5亿美元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18个月,用于改善流动性以及运营资本。贷款额度还需要获得法庭批准并有一些前提条件。该公司相信,在破产期间,公司有足够的流动性来维持运营,公司将继续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与服务。
柯达预计将继续支付员工薪水和福利,并维持消费者的服务项目。柯达在海外的子公司不受破产保护条款约束,有义务向供应商支付所有未偿债务。柯达及其在美国子公司承诺有义务向供应商支付所有破产后欠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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