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
关建军被捕后,羁押在看守所一年多,除律师外无人得见。
2011年10月25日上午,“关氏兄弟涉黑案”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法院开庭。当日,戴着脚镣手铐的关建军走上被告席,与20多名被告人一同出庭受审。原本身材发福的关建军瘦了一圈,他的双手抖得更为厉害,连起诉书也翻不开。
此前,“5·6”专案组共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3人,涉及49起案件事实,涉嫌罪名24项。案件历经两次补充侦查,法院延长两个月的审理期限。庭审时,检察机关的指控人数降至25名,罪名缩减至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等15项罪名。
其中,关建军与弟弟关建民、好友王红玉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有10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庭审持续了6天,控辩双方争论焦点聚集于“是否涉黑”。
检方指控称,关氏兄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故应以涉黑追诉。
但辩护律师王九川、柳波认为,被告人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该案只是把一些零散的事件拼在一起,作为证据出示的不少口供和说法,也都带有猜测性和评价性,缺乏明确具体的事实。其中一些事实已经法院审判、判决已生效,属于重复追究。
而法庭之外,角力亦未结束。
2011年11月14日,北京部分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就山西关建军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论证。
参加本次论证的专家有王敏远、卢建平、阮齐林、陈光中、陈兴良、张泗汉和樊崇义7位教授。
专家意见书认为,指控关建军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充分、具体的犯罪行为事实支持。指控关建军涉嫌的其他犯罪行为,包括受贿、非法拘禁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3起,是个人孤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有组织”犯罪特征。
2012年春节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长达129页。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建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5项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对检察院起诉的另外10项关建军的罪名,不予认定。
法庭内外喧嚣,阳泉郊外山顶一片寂寥。在关氏兄弟曾经的住所里,泳池已经干涸。往常热闹的狗场,只是偶尔传来一声狗吠。(《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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