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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有“病”,谁来“治”

来源: 新京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近日,央视曝出国内9家药企的13种产品采用铬超标的空心胶囊。浙江已经查出胶囊企业33批次样品铬含量超标,而被曝光的药企仅有一家致歉,还有企业辩称自己产品均合格。同时,国家食药监局下令这13种产品停售,但声明:这些产品是否真的铬超标,还要看抽检之后的结果。

“抽检”证明不了药企“良心”

涉嫌“涉毒”的9家药企中,有些企业沉默,有的为自己辩护,比如修正药业董事长称,“央视曝光的产品只能说是标识‘修正’的,并不能说就是修正生产的,因为并没有经过厂家的确认。”他还强调,修正药业从来没有从央视调查中提到的两家企业采购胶囊。

但这样空口无凭,是不能自证清白的。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企业必须执行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制度,坚持不合格的原料不投入生产。但央视记者在吉林长春海外制药集团公司看到,检验人员未做任何检测,就在批量“毒胶囊”的铬检测项目写上了合格的结论。由此可见,一些药厂对原料根本没有把关,属于明知故犯。

既然“修正”声称从未从那两家被曝光的药企采购胶囊,那他们正规的渠道是什么,每年进货多少,都应该有案可查,何不向公众和监管部门公开?其他沉默的企业也是如此,在被曝光之后,药企再想用抽检的结果证明清白,是不够说服力的,因为结果会受到抽样样本的影响。明胶厂能一把火毁灭证据,药企也可能毁灭有问题批次的产品,保证抽检的“合格”。所以,药企想证明自己“良心”,必须公开其内部监管的流程和证据。

□敬一山(媒体人)

权威检测也要经得起质疑

最近媒体报道“毒胶囊”事件时,拿出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检测数据,但国家食药监局认为,这些数据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必须依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拿出的相关检测结果。

我认为,根据法理,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检测数据一般应采用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执法行为应以法定机构的检测结论为依据。从实践情况来说,第三方检测机构通常有多家,对同一事件的检测结论并非总是一致,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都能作为执法依据,会造成混乱。

当然,人们如果对法定机构的结论产生怀疑,完全可以提出质疑。但要有切实的证据,如能证明法定机构受到外部干涉或影响;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了检测;或者检测的设备、设施不合格,有质量问题等,行政执法机构就应另选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论。

就“毒胶囊”事件来说,是第三方机构率先公布了检测结果,那么法定检测机构应该及时进行检测,确定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准确。不论二者检测结论是否一致,都应将相关数据与检测标准等详细公开,这样才能消除人们的各种质疑。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明胶铬含量谁说没规定?

“毒胶囊”出现后,被曝光的吉林“辉南天宇”药业辩称,2005版的《中国药典》没有要求检测明胶中的铬等重金属含量,只在2010版的《中国药典》添加了铬的检测标准,因此,此前即使含有铬也不是违法。

虽然2005版的《中国药典》没有规定对铬的检测,但是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药用明胶国家标准》(QB2354-2005),其中明确规定了皮制和骨制药用明胶的铬含量都应小于2.0mg/kg。相关企业必须遵守《药用明胶国家标准》,这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2005年卫生部也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明确禁止将制革厂经过鞣质的蓝矾皮加工的明胶用于食品加工。但这一规范贯彻执行的又怎样呢?

这样的违规行为竟然持续了很多年,只能说是生产企业有规不依,对生产标准置若罔闻;而监管部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从而让毒胶囊大行其道。

面对曝光,企业百般狡辩只能说他们是道德贫血,但那些出台这些“标准”“规范”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的部门,此刻又在哪里,难道不应对此道歉,并给出合理解释吗?不应有人为失职渎职承担责任吗?

□张田勘(学者)

央视报道,毒胶囊和好胶囊每粒价差仅一厘钱,一个人能吃几粒药呢?厂家居然连这几厘钱也不放过,而对患者生命完全麻木,也就是说,人的生命在他们眼中抵不上一厘钱!这得有多残酷的良心耐受力和黑心才干得出来呢?电视报道:药企并非误用毒胶囊,是主动定制的。

——北村(作家)

药监部门不能发一个声明就完事儿。重要的是,药监部门先为自己的监管不力公开道歉,问题的根子除了企业没有道德的血液,更是部门的懒政。坏孩子造假不被查处,好孩子的产品就滞销,最后劣币驱逐良币,良币变劣币。

——朴抱一(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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