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绊大象”
一卡通公司的全名为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其网站公告显示,该公司股东构成有商网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
最早就20元押金起诉一卡通公司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大学生。
“这就像一只蚂蚁去绊一只大象,是不可能的。”当年的法学院二年级学生小林如今已参加工作4年了,说起那次的“年轻气盛”,他仍然认为,“如果蚂蚁多的话,情况可就不一定了。”
一个企业收押金的依据是什么?20元的标准是怎么确定的?收的押金怎么管理?押金沉淀的利息哪里去了?几个大学生觉得,想要弄明白就应该靠“法大人”,靠诉讼。
小林告诉本报记者,当时他认为“这么小的事不太好去请教教授”,是和几个同学一起商量着写的起诉状和代理词。
小林前后跑了几次,直到2006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
在法庭上,一卡通公司代理人称,“一卡通”使用的芯片是飞利浦原装进口的,在国内由专业厂家组装,成本较高。且收20元押金,已被北京市发改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批准。此外,收取20元是为了督促使用者用心保管,不要随意乱丢。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小林要求返还20元押金中,除4元成本外的16元的诉讼请求。
但小林他们认为,相关文件不能说清收20元押金的理由及成本核算等问题。
2007年1月,小林他们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小林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希望法院鉴定“一卡通”的制卡成本。
该要求被一卡通公司当庭拒绝,理由是制卡成本属于商业秘密。
2007年,律师董正伟也开始“绊大象”。
他年初使用的一张公交一卡通出现问题,读不出信息,在申请退卡过程中,他被告知一卡通是被“人为损坏”的,不能退还押金。
董正伟发现,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20元押金并不符合定金标准,不应当收取;而2001年有关部委发文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服务领域不允许收成本费,这20元的押金收得名不正言不顺。
董正伟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到两个月,判决下来了,董正伟胜诉了,拿到了40元赔偿金,“退一赔一,双倍返还”。
但他并不完全满意——这40元,是以“交通补助”的名义发到他手里的。也就是说,法院把这件事作为个案处理,完全没有上升到一卡通收取押金违法的层面,更没有纠正这一不当行为的意愿。
于是,他又一次上诉,起诉国家发改委。这一次法院没有立案。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董正伟“又看到了希望”。他拿着前一年胜诉的调解书向国家发改委举报一卡通押金问题。几个月后,国家发改委将此事委托北京市发改委执法。
2009年3月1日,董正伟收到北京市发改委的回函,称“正在清理相关文件”。
他以为,这就是“含蓄地暗示要取消押金”,但最终董正伟失望了。他觉得,让政府机关“自己对自己执法”,是件很尴尬的事,注定只能敷衍了事,毫无作为。
“死磕”是为了促进政府高效、透明
其实多轮“死磕”绝不是毫无效果。
2007年1月,一卡通公司总经理汪连启说,媒体说IC卡成本只有1元,但北京市政IC卡芯片全部是进口的,国际成本价在1美元左右。
20元成本的明细也被公布:1.招标采购的卡片制作费:10.16元/张(含进口飞利浦4K芯片和卡片材料及加工费)。2.卡片初始化费:3.10元/张(含初始化软件费、发卡机费用及人工成本)。3.卡片配件费:3.88元/张(含《发行使用办法》、卡片制作、发卡耗材、卡片票据费用等)。4.卡片检测费:0.05元/张。5.卡片损耗及维修费:1.43元/张。6.卡片销售费用:1.24元/张。7.配送及仓储费用:0.50元/张。
今年3月28日刘巍提出发票问题后,一卡通公司表示,此前国税部门未予提供单张手撕的20元面额的发票。近日国税局已印制了一批正规的押金发票。目前押金发票已提供给各退卡点,相关人员也已完成了培训。
没几天,有记者又去一卡通退卡点,工作人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20元押金可以开发票。
在王宇看来,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进步,是一个乐观的信号。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卡通的质疑都没有取得“一蹴而就”式的胜利,但“小小的胜利”还是有的。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丢过“不下10张”上海公交一卡通。2006年,10多家媒体连番报道,于海也频频就此接受采访。没几天,上海交通部门就发表通告,要研究押金数额的合理性。半年后,上海一卡通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其中,一卡通押金由30元降到20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表示,一卡通押金问题,反映出公共服务产品中,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没有监督,全由决策部门说了算。“如果形成利益同谋,在消费者身上谋求利益,就会影响政府诚信”。
董正伟期待着政府能直面这个问题,“千万不要混淆了押金和成本的概念”。
王宇以《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为依据说,公交一卡通不应该收费,即使收费,也就是收取工本费,类似仓储费、初始化费、检测费、配件费、维修费、销售费等费用应算作成本,“成本”和“工本”虽是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小林认为,这件事的意义“就像一只蚊子,时不时叮一下偷懒的牛,也许效果不一定很大,但有时也能让懒牛抖个机灵。”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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