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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药品实为非药品 逐利推销何时方休(2)

来源: 福州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为整治此类现象,2010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福州为例,这几年,药监部门花了很大精力,让福州5城区700多家药店逐渐规范。”柳处长表示。

按药监部门规定,药店需对所售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摆放,并将药店划分为“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各区均要有明显标志,统一制作“处方药”,“非处方药”及“非药品区”标牌,并提醒消费者“食品、保健品不具有治疗作用”。

5月4日,记者又对鼓楼、台江两城区10家药店做了一番调查,发现绝大部分药店均能按规定分区摆放和销售产品,尤其是逸仙、回春等大型连锁药店,分类更为细致。然而,一些小药店依然存在违规现象,在达明路的一家小药店,当记者打量标有“国药准字”的一款麝香虎皮膏时,导购员立即上来推销一款包装极为相似的保健用品。

记者调查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并不能仅仅通过药品、非药品的分区摆放彻底解决,少数药店的导购人员往往跨区,将非药品推销给在药品区选购的消费者。

消费者如何避免在购药时买到非药品呢?药监部门提醒:在购买药品时,首先要到“药品区”去咨询、购买;其次,一定要仔细查看药品外包装盒上有无“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由1个英文字母和8个阿拉伯数字组成),进口药品要认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段建平主任表示,如遇此类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保管购物凭证,拨打12315电话投诉。

业内人士认为,针对此现象,卫生、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应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整肃市场环境,避免单一部门遭遇“监管有责无权、处罚有理无据”难题。  

责任编辑:沙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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