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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小区须配建菜市场 擅拆市场最高罚十万

来源: 北京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新建小区按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菜市场,其所有权归政府,已建小区1000米内补建菜市场;建设单位须将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写入房屋买卖合同;菜市场蔬菜经营面积至少占一半,果蔬质量要定期抽检公示。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5日。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官网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azhiyichu@163.com反馈意见。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相对固定的蔬菜零售网点近1700家,其中规范化社区菜市场278家、社区菜店230家、农贸市场260家、生鲜超市809家。规范化菜市场承担了全市40%的蔬菜零售供应。但由于多种原因,菜市场现有数量、规模明显不足。

已建小区1公里内要有菜市场

根据现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菜市场规划千人指标仅为20平方米。而天津菜市场配建指标为每千人100至15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上海菜市场为每千人120平方米、中心城区服务半径1500米。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新建居民区应按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已建成居民区,区县政府按建筑面积每千人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的标准,补建菜市场。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区县政府可将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成菜市场,也可利用废置锅炉房、换气站等原配建设施改建菜市场。

在本市现有规范化社区菜市场中,国有产权的仅占18%,不足两成。为实施保供稳价措施,政府须提高国有产权比例。因此,意见稿规定,菜市场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市政府、区县政府。市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减让或以成本价收购的出资方式,获得新建菜市场设施所有权,所有权登记在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名下。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菜市场的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

此外,本市鼓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其指定区域有序设立公益性周末菜市、早晚市。

蔬菜经营面积至少占一半

自1997年国务院取消《商业网点条例》后,社区商业配套指标由强制性变为推荐性。本市近两年关闭的51家规范化社区菜市场中,有80%是因为经营蔬菜利润较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由政府主导规划建设。作为以零售形式销售蔬菜等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菜市场内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应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一半。

菜市场的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要便民利民,其数量、规模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原则上,该布局规划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按原程序报批。

蔬菜经营要规范化,统一管理、采购、配送、标准、品牌,培育发展蔬菜零售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与品牌化经营。同时,本市鼓励经营单位开展直营直供的经营方式,菜市场设施用于直营直供的面积不低于蔬菜经营面积的50%。

果蔬质量须定期抽检公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在场内公示。

菜市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同时,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奖励。对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免,水、电、气、热价格按工业标准收取,并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交通通行便利。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

擅拆菜市场最高罚十万元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建设项目,应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不符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菜市场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建设、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同时建设、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套菜市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市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签订收购协议,并移交菜市场所有权。未签订收购协议的,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在销售场所,建设单位须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征求意见稿称,菜市场的经营主体通过公益性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在登记后60日内开业经营,否则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能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由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收回经营权。

经营单位不得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否则最高将处以10万元罚款。 记者 汪丹

责任编辑:何晓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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