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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拉黑”索赔旅客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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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内低成本航空公司春秋航空再因“黑名单”事件陷入舆论漩涡。从该公司董事长王正华的博客中可以发现,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就在国内首先推出了“黑名单”制度,并一直践行长达5年。

据多家媒体报道,哈尔滨市民刘女士在2012年4月中旬,购买了当月30日春秋航空公司上海至哈尔滨的机票。

但她在当日乘坐春秋航空公司航班时,飞机出现8个多小时的延误。刘女士等人认为“春秋航空公司飞机延误未作合理解释,于是要求经济赔偿,否则拒绝登机。”经协商,春秋航空公司赔偿部分乘客每人200元现金,并签名确认。然而,当刘女士6月末再到春秋航空公司网站订票时发现,她的资料被锁定,公司客服表示,她已经被拉入“黑名单”。经与春秋航空方面核实,以上信息基本属实。

不过,该公司发言人张武安表示将刘女士拉入“黑名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其他旅客利益。

“当日的航班延误是因天气原因导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航空公司没有赔偿义务。不过,该旅客却以‘拒绝登机’的形式强行索取赔偿,这不仅影响了同机旅客的权利,甚至影响了后续航班的保障。”张武安表示,“当旅客出现霸机、占机等过激行为,并侵害了其他旅客的权利,我们才会将其拉入‘黑名单’,以防止这种过度维权现象的再次发生。”

不过,他同时表示,“被‘拉黑’的旅客微乎其微。而且只要这些旅客与客服沟通后,提交一份书面材料,表示不再有过激行为,很快就会从‘黑名单’上消失。”

虽然双方的话都各有情理,但“黑名单”制度在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依然备受争议。

“在国内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支持航空公司拒载旅客。反之,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都有着‘普遍服务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表示,“同时,法律还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企业要执行‘强制缔约义务’,拒绝卖票不就是拒绝缔约吗?”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对《合同法》第289条进行释义时说道:“公共运输合同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

简而言之,他认为《合同法》第289条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垄断性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而身为民营航空公司的春秋航空市场份额只有2%,显然不具有垄断地位,自然也就不具有以上强制责任。

“春秋航空设立的这种‘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目的似乎只是想表达‘无法提供这些旅客所需要服务’的意思,并没有歧视旅客的初衷。”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近来过激维权现象的日益增多,航空公司也需要一些手段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不过,我不赞成用‘黑名单’。旅客购票之后,违法了,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裁他,但航空公司不能不卖人家票。”张起淮表示,“退一步说,‘黑名单’的设立也不是航空公司的权利,美国的‘黑名单’制度,是在9·11事件之后,经过立法程序设立的,整个名单由国土安全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指定航班上的指定旅客有恐怖袭击威胁,才有权拒绝其登机。” 南方日报记者 钟啸 实习生 黎妙娟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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