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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无证经营最高罚50万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记者张清华 通讯员张晶)近日,省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在2011年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组织起草了《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城乡建设应配建燃气设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经营者无证经营受处罚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依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依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进入现场检查;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可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对于《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fzb.gov.cn);发送电子邮件:kitten528@sina.com;寄信,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050056)。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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