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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点“营改增” 9月1日前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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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扩大“营改增” 试点政策明确

今天上午,国税总局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规定,上述8个试点地区应该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8个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在新旧税制转换上,各地根据各自情况有所不同,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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