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6日公布其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强调,对未经核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商务、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通过为其境外企业或机构提供融资或担保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及交通基础设施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地方
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及交通基础设施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办法强调,对未经核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商务、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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