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甘肃保监局获悉,中国人寿存在以公杂费、车辆使用费等名义虚列费用;代替投保人签名,回访不符合要求;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营销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支付佣金等多项违规行为。甘肃保监局对相关分支机构连开三张罚单,并给予了行政罚款12万元的处罚。
虚列费用被罚款6万元
2012年1月-6月期间,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公杂费、车辆使用费等名义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自查报告、会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甘肃保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罚款六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替人签名被罚款1万元
2012年1月-5月期间,中国人寿金昌分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面访问卷回访时,存在代替投保人签名,回访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被代签名投保人面访卷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甘肃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金昌分公司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委托无资格人员销售保险被罚款5万元
2011年12月-2012年5月期间,中国人寿金昌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营销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自查材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甘肃保监局决定从轻处罚,给予中国人寿保险金昌分公司罚款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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