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获得通过
本报9月26日讯(记者刘常俭)在今天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我省首部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获得通过。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针对一些地方对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为强化政府在促进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为解决一些国家机关信息不公开、晚公开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立法制止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关于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推进“三网”融合,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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