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了福建省省委办公厅一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环节中分别取得第一名。正当辞掉工作的刘金星满怀欣喜准备入职时,却被电话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录用。10月17日下午,福建省省委办公厅、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释,称在考察环节中未发现问题,该处理方式符合规定。(10月18日《京华时报》)
在2013年公考刚拉开序幕的当下,“性格原因”导致的落选,显得殊为蹊跷。质疑当然有质疑的道理:即便从更为详尽的2013年招录公告看,职位表上一半岗位都备注了“常年出差”、“职位需要晚上值班”等条件限制,但没有一个职位对“性格”提出明确要求——— 那么,去年的地方“科员”招录,怎么会超前到需要严查“性格”呢。
当然,更多细节令人如鲠在喉:一者,根据报考资格要求,除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之外,并无其他特别提示,报考者自然可以认为,这次招录就是常规招录——— 而常规招录是不会较真性格的。至此,刘金星因“性格”原因被拒,算不算“欲加之罪”;二者,据当事人称,3月底的协商中,对方称“作风有问题”,而后又改口称是“性格问题”——— 果真如此,出尔反尔的姿态,岂非很像“萝卜招聘”里的潜规则;三者,对于质疑,招聘方坚称“由于具体岗位涉密,不能向当事人公开不予录取的原因”。这样的说辞经得起推敲吗,一个科员的职位究竟“涉”了哪个层级的“密”?即便不谈信息公开条例,就从权责对等的逻辑看,笔试面试第一且已调阅档案而突然拒录,没有合情合理的解释,如何契合程序正义?
我们宁愿相信刘金星的命运确实因“性格”而改写,但既然涉及权力作为、关系公考正义,相关部门应有起码的解释与告知义务。事实上,有山西的宋江明事件打底,公职人员招录即便偶有不堪,一般也不会愚笨到在体检层面“下功夫”;加之中山“为儿改分”事件东窗事发,更令想要在传统程序环节“玩花活”者心有戚戚。于是,流行的“操作”就是主观因素——— 譬如不靠谱的“协调能力”,譬如莫名其妙的“性格原因”……
类似的“传奇”早就无独有偶:今年5月,媒体报道称,青海保监局以“性格内向”、“年龄太小”、“协调能力弱”等理由,公开拒录了已过资格审查的前三名考录者。性格因素能不能成为拒录的理由是一回事,如何确保公考公平是另一回事。就以刘金星事件而言,“性格”因素就显得相当吊诡:一是抛开招录事前的条件声明不说,性格招录的标准在哪里、谁定的标准、又是怎样比对出“不合格”的结论;二是这些普通岗位为何忽然来了“性格”要求、它的历史性契机何在。有意思的一个问题是:在岗在职的公职人员,他们的性格与眼下的“要求”比对,个个都适合吗?
莫须有的东西,就怕晒在阳光下。如果面目模糊的性格因素可以公开成为拒录的理由,那么,以后“皮肤不好”、“身材不佳”也可以成为公考的“硬杠杠”吗?公职人员,本质不过是公共事业的服务员,在“性格”上如此吹毛求疵,究竟是人才高消费使然、还是透露出无尽的醉翁之意?这个问题,有关部门恐怕不能以涉密搪塞公众的追问与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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