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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医药加成 试点县级医院药价须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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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13日讯(记者 崔滨) 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取消县级公立医院的医药加成,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通知明确,到2015年,我省将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为此,省物价局、卫生厅等部门将取消县级医院的药品加成,并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以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通知规定,下调药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药品合理价差以试点公立医院2011年度的药品进价为基础,顺加15%确定。

同时,各市可结合实际,酌情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的价格。为防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集中于个别项目,造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原则上,试点县公立医院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和手术费提高的额度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的比例分别按15%、30%、25%和30%掌握,试点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整的具体幅度。

通知要求,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同时,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多种收费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2012年年底前,各市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不少于10个;2015年年底前,各市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不少于50个。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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