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财经网12月14日讯(记者罗艳琴):2011年以来,石家庄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河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按照中央和省的具体要求和统一部署,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深入查办重点领域和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 2011年以来全市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95起,涉案金额6054.9万元,受到刑事处罚3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0人,罚款279.4万元,没收76.8万元,石家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两年以来石家庄市查处的其中7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通报。
一、原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阙华受贿案。阙华2008年10月后任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于2009年负责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购买营业和办公楼期间,在该银行购置石家庄中铁商务广场底商和写字楼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中铁置业石家庄分公司好处费999400元石家庄北国商城购物卡。阙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高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4日以阙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原藁城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张国良受贿案。张国良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藁城市财政局副局长、藁城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2008年1月7日,张国良未经藁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决定将珠海特区华大公司欠藁城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的3262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债权以300万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市骏景贸易有限公司,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债权转让过程中,张国良收受珠海市骏景贸易有限公司余某现金300万元。藁城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23日,一审判决张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原桥西区北杜社区居委会委员刘会丽(又名刘三辉)受贿案。刘会丽在任桥西区北杜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协助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2011年4月,刘会丽在协助办理北杜昊景广场项目过程中,收受北京昊景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理尚永亮人民币80万元。刘会丽作为桥西区北杜社区居委会委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开发商所送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6月19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以刘会丽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四、原裕华区南栗社区居委会主任赵志成、原裕华区南栗社区党总支书记刘玉杰受贿案。赵志成、刘玉杰在分别担任裕华区南栗社区居委会主任和裕华区南栗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经该村两委会研究,南栗社区下属石家庄栗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河北栗源农业产品物流交易中心。该项目由石家庄逢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由该公司以租赁南栗社区居委会土地的形式经营,此项目自2009年7月始逐级上报裕华区政府和石家庄市政府批准。赵志成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年6月收受石家庄逢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岳自坤贿赂现金100万元。刘玉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09年7月、9月、11月、12月和2010年2月收受石家庄逢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岳自坤贿赂现金共计90万元。赵志成、刘玉杰在分别担任裕华区南栗社区居委会主任和裕华区南栗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7月20日,裕华区人民法院以赵志成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刘玉杰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原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股股长杨秀军受贿案。2008年9、10月份,杨秀军在任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局委托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为河北省石家庄飞机制造基地项目作土地规划调整评估报告过程中,接受该所主任李小波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据为己有。杨秀军身为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股股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8月19日,栾城县人民法院以杨秀军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原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朱喜顺受贿案。2005年5月起,朱喜顺担任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0年7月退职离岗。朱喜顺在担任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井陉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李小波等谋取利益,二次非法收受李小波送给其的购物卡2万元。2010年7月朱喜顺退职离岗,2011年1月份又非法收受李小波送给其的购物卡2万元,据为己有。朱喜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8月31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以朱喜顺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七、原石家庄热电煤气集团公司湾里庙热源厂书记李景欣受贿案。李景欣在担任石家庄热电煤气集团公司湾里庙热源厂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热源厂及下属供热站炉渣灰销售的职务便利,在2004年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炉渣灰承包商齐文海贿赂5次,共计4.5万元。李景欣在担任石家庄热电煤气集团公司湾里庙热源厂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11月2日,裕华区人民法院以李景欣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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