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办法,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建企业年金制度,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一方面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要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的全体职工,并根据发展战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职工贡献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保障体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此外,还应统筹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人员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根据办法,金融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规定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在职工出境定居、死亡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新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具体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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