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交通违法记分等多项变化。对此,记者进行了一一梳理。
变化一/
小车驾考更重实用
——— 标线替标杆、不少于20%学员考夜路
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考试生活中更常用的倒车入库、侧方停车。道路考试抽取不少于20%的学员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 告别“移库”
场地考试科目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取消桩考移库、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等实际较少用到的内容。
——— 加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重点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以及故障、交通事故后相关处置知识。
变化二/
大中型客货车驾考审验更严
——— 提高复杂路况考试要求
场地考试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和窄路掉头等项目。全部实行道路夜间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考试。
——— 严重交通违法要降级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或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降级。
变化三/
细化实习期管理
——— 增驾也有实习期
除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外,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在一年实习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新手”上高速要有老手陪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变化四/
提高交通违法记分分值
——— 遮挡号牌、闯红灯挨罚更重
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分。
——— 高速违法记分更严格
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变化五/
让群众办事少耗时少跑路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管所下放。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补换证当日即可领取新证。申领驾驶证的,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证。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
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
变化六/
对毒驾“零容忍”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
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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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衔接问题该如何处理?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然而,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新旧规定衔接问题将如何处理?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回答了有关问题。
跨年度处理违法行为怎么办?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所以“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跨年度实习期怎么办?
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跨年度考试怎么办?
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同时,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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