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日电 (财经频道 黄楠)综合报道,2013年1月起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实施,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财政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新规备受关注。中新网财经频道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
中国铁道部2012年12月24日披露,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废止。从当天起,火车票价相应下调,执行取消强制保险后的新票价。
铁道部称,该条例废止,取消强制保险的同时,铁路部门将采取适当缩小票价计费单位,降价幅度等于或大于强制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具体为:将旅客票价最小计费单位由1元人民币调整为0.5元,强制保险费不足0.5元的,票价相应降低0.5元;超过0.5元、不足1元的,票价相应降低1元。除实行公交化票价的线路外,每张火车票的票价都会有所降低,最少扣减额0.5元。
铁道部表示,废除强制保险后,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财政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日前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殊配方奶粉进口税降至5%
财政部日前发布《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2013年我国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调味品、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和医疗用品;二是汽车生产线机器人、宽幅喷墨打印机、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电动汽车用逆变器模块、锂电子蓄电池、无级变速箱用钢带等促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三是高岭土、云母片、钨铁、锑等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用过滤器、动车组用胶囊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产品;四是紫苜蓿、奶衬、自走式饲料搅拌投喂车等支农惠农产品;五是羽绒、亚麻短纤、全自动转杯纺纱机等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的产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将调整
质检总局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这份通知的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我国从2013年1月1月起实施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及时将收费文件等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同时对外公布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减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收费。
一代身份证1月1日起停用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代证。同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择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试行为首次申领和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增加登记指纹信息。
对于未换证公民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的,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将根据公民提供的本人相关信息,通过人口信息库比对核实身份后,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车和入住旅馆。据了解,此次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只针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已经领取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证,可以正常使用。
公安部表示,由于登记指纹信息增加的成本将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不另外收费。
婴幼儿食品强化剂使用将规范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据参与标准制订的专家介绍,现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此次修订对原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来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原有内容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确保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协调一致。
食品营养强化,即通过将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对这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纠正或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等相关疾病。
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营养成分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根据规定,速冻水饺、速冻汤圆、饮料、薯片、咸菜、酱油等预包装食品均需强制增加营养标签,须在标签上强制标注的项目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能量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否则不得销售。
通则是关于食品营养标识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审核将起到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通则对营养标识中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都做了明确规定。通则实施后,所有食品都必须在食品的最小包装上标识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同时,对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检验监管将更加有据可依。
缺陷汽车拒不召回最高可处货值10%罚款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从1月1日起实施。业界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车企的自觉性,主动召回将成为一种常态。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系列的规定意味着以往最高仅3万元的罚金有可能上升到亿元级别,目前在中国汽车市场,1%到10%的罚款金额已经接近单车的平均利润率。
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保监会:误导险企负责人或开除
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从2013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
意见规定,四类销售误导问题将被追责。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情节严重的险企直接责任人将被开除。
四类销售误导情形分别是:人身险公司出现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等。该意见中追责机制标准规定较为详细,险企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乃至不同的销售误导行为和影响程度,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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